近期,廣州市花都區(qū)法院對在一宗勞動官司中偽造員工辭職條的廣州某音響公司,作出罰款5萬元的處罰決定。
案情顯示,員工陳某在廣州某音響公司工作,任銷售職位。因提成工資、保證金、被解除勞動關系的經(jīng)濟賠償金等糾紛,陳某向廣州市花都區(qū)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,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后,廣州某音響公司不服該裁決,向花都區(qū)法院提起了訴訟。在法庭開庭質(zhì)證階段,音響公司提出是勞動者自行辭職的,故公司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(jīng)濟賠償金,并提交了辭職條為證。員工陳某則對辭職條的真實性不予確認,并申請司法鑒定;ǘ挤ㄔ何需b定機構對該辭職條進行文書及痕跡鑒定,鑒定結(jié)論為該辭職條是他人利用另一份陳某按了指紋的真實文件,運用計算機復制、合成技術,再摹仿陳某簽名筆跡和阿拉伯數(shù)字拼接、篡改變造制作而成,陳某簽名及阿拉伯數(shù)字與陳某本人筆跡樣本不是同一個人筆跡。
因廣州某音響公司用偽造的辭職條作為證據(jù)向法庭提交,妨礙了案件的審理,擾亂了民事訴訟秩序,花都區(qū)法院對該音響公司作出罰款50000元的懲罰決定。
法院認為,當事人為法官查明事實有義務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(jù)并如實陳述。案例中廣州某音響公司不遵循誠實信用原則,無視法律規(guī)定,為達到自己的目的提供虛假證據(jù)、進行虛假陳述,對法官認定案件事實造成嚴重阻礙。花都法院也將進一步加大審核案件有爭議事實的力度,對弄虛作假行為加大處罰力度,絕不姑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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